法律体系概览
法律体系概览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核验说明: 条号来自 全国法规资料库·劳动基准法(民国113年07月31日修正)
法系: 成文法;劳动基准法 (LSA) 为最低劳动条件
1.1 法律渊源
劳动基准法(最低标准)
└──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 其他劳动法令
└── 团体协约 / 工作规则
└── 劳动契约
1.2 核心条号速查
| 主题 | 条 |
|---|---|
| 定期/不定期契约 | §9 |
| 雇主预告终止事由 | §11 |
| 不经预告终止(惩戒) | §12 |
| 预告期间 | §16 |
| 资遣费 | §17 |
| 基本工资 | §21 |
| 加班费 | §24 |
| 正常工时 | §30 |
| 延长工时上限 | §32 |
| 例假/休息日 | §36 |
| 特别休假 | §38 |
| 工作规则(≥30人) | §70 |
1.3 主管机关
- 中央:劳动部
- 地方:直辖市/县市政府
- 出处:§4
Phase 1 ·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Phase 1: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劳动基准法 §1–§3、§9
2.1 适用范围
- 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最低标准(§1)。
- 原则上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不适用行业/工作者,但有比例上限(§3)。
2.2 契约类型(§9)
- 定期: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特定性工作。
- 不定期:有继续性工作;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契约应为不定期。
- 定期届满后: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未即反对,或另订新约且前后工作期间合计超过 90 日且间断未超过 30 日 → 视为不定期(特定性/季节性除外)。
2.3 检查清单
- 定期契约是否落入法定类型
- 竞业禁止是否符合 §9-1(最长 2 年、合理补偿等)
- 基本工资当期 [待劳动部公告核验]
- 外国人工作许可
- ≥30 人是否订立工作规则(§70)
Phase 2 · 雇佣与入职
Phase 2: 雇佣与入职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3.1 劳动契约
- 劳动契约:约定劳雇关系且具从属性(§2 第6款)。
- 雇主应置备劳工名卡,保管至离职后 5 年(§7)。
3.2 试用
- 本法未设统一试用期天数;实务依契约约定,但仍受解雇/预告等一般规则约束。
- 禁止凭记忆填写“试用3个月”等未见于本法之强制上限。
3.3 最低服务年限(§15-1)
- 仅于雇主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负担费用,或提供合理补偿等法定条件下方可约定;须综合考量合理性,否则无效。
Phase 3 · 在职管理
Phase 3: 在职管理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4.1 正常工时(§30)
- 每日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
- 经工会/劳资会议同意,可有二周弹性、八周弹性等分配(行业限制与每日/每周上限见条文)。
- 出勤纪录须逐日记载至分钟,保存 5 年。
4.2 延长工时(§32)
- 正常+延长合计一日不得超过 12 小时。
- 每月延长一般不得超过 46 小时;经工会/劳资会议同意可至每月 54 小时、每三个月 138 小时(人数≥30 且用但书者须报备)。
- 天灾事变突发情形有特别规则。
4.3 加班费(§24)
| 情形 | 至少 |
|---|---|
| 延长 2 小时以内 | 平日时薪 +1/3 |
| 再延长 2 小时以内 | 平日时薪 +2/3 |
| §32 第4项情形延长 | 平日时薪 加倍 |
| 休息日工作 ≤2 小时 | 另再 +1又1/3 |
| 休息日工作 2 小时后 | 另再 +1又2/3 |
4.4 例假与休息日(§36)
- 每七日应有二日休息: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弹性工时另有周期规则)。
4.5 特别休假(§38)
| 同一雇主继续工作 | 特休 |
|---|---|
| 6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 | 3 日 |
| 1 年以上未满 2 年 | 7 日 |
| 2 年以上未满 3 年 | 10 日 |
| 3 年以上未满 5 年 | 每年 14 日 |
|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 | 每年 15 日 |
| 10 年以上 | 每年加 1 日,加至 30 日 |
- 期日由劳工排定(雇主急迫需求可协商调整);未休天数应发给工资(可协商递延一次)。
4.6 工资
- 不得低于基本工资(§21);金额由基本工资审议会拟订、行政院核定 — [待当期公告]。
- 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次(另有约定或按月预付除外),应提供明细(§23)。
Phase 4 · 解雇与离职
Phase 4: 解雇与离职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高风险: §11 封闭事由 + 预告 + 资遣费
5.1 雇主须预告终止(§11)— 仅下列情形
- 歇业或转让
- 亏损或业务紧缩
-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
-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且无适当工作安置
- 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
5.2 预告期间(§16)
| 继续工作 | 预告 |
|---|---|
| 3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 | 10 日 |
| 1 年以上未满 3 年 | 20 日 |
| 3 年以上 | 30 日 |
- 未依法预告:应给付预告期间工资。
- 预告期间劳工为谋职,每周得请假不超过二日工作时间,工资照给。
5.3 资遣费(§17)— 旧制标准(本法)
- 同一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平均工资;未满一年按比例(未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 应于终止后 30 日内发给。
- 注意: 适用劳退新制者另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资遣费标准 — 操作前核验适用制度。
5.4 不经预告终止(§12)— 劳工重大违失等
包括:订立契约虚伪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确定等、违反契约/工作规则情节重大、故意损毁或泄密致损害、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 3 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 6 日等。
- 部分事由须自知悉起 30 日内为之。
5.5 劳工终止
- 不定期:准用 §16 预告期间预告雇主(§15)。
- 特定性定期逾三年: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应于 30 日前预告(§15)。
- §14 列明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之雇主违约/违法情形。
5.6 保护期间
- 产假停止工作期间、职灾医疗期间,雇主原则上不得终止(§13,天灾等报核除外)。
Phase 5 · 特殊用工
Phase 5: 特殊用工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6.1 工作规则(§70)
- 雇用劳工 30 人以上应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并公开揭示。
6.2 派遣
- §9、§17-1、§63-1 等:不定期契约、禁止特定面试指定、职灾连带等。
6.3 出处
附录 · 法规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中国台湾劳动用工法律法规 — 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整理日期: 2026-08-09 对照全国法规资料库 勞動基準法(pcode=N0030001),民国113年07月3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一、国家核心法律
| 缩写 | 本地名称 | 英文名称 | 主题 | 官方入口 |
|---|---|---|---|---|
| LSA-TW | 勞動基準法 | Labor Standards Act | 劳动基准 | open |
| LSA-ENF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LSA Enforcement Rules | 施行细则 | open |
| 性别平等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 | 性别工作平等 | open |
| 职安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 职业安全卫生 | open |
二、监管机构
| 缩写 | 名称 | 职责 | 官网 |
|---|---|---|---|
| MOL | 勞動部 | 劳动部 | open |
| 劳动检查 | 劳动检查机构 | 劳动检查 | open |
三、其他入口
四、核验日志
- 2026-08-09: 全国法规资料库劳动基准法全文条号级深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