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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9

法律体系概览

法律体系概览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核验说明: 条号来自 全国法规资料库·劳动基准法(民国113年07月31日修正)
法系: 成文法;劳动基准法 (LSA) 为最低劳动条件

1.1 法律渊源

劳动基准法(最低标准)
  └──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 其他劳动法令
        └── 团体协约 / 工作规则
              └── 劳动契约

1.2 核心条号速查

主题
定期/不定期契约§9
雇主预告终止事由§11
不经预告终止(惩戒)§12
预告期间§16
资遣费§17
基本工资§21
加班费§24
正常工时§30
延长工时上限§32
例假/休息日§36
特别休假§38
工作规则(≥30人)§70

1.3 主管机关

  • 中央:劳动部
  • 地方:直辖市/县市政府
  • 出处:§4

Phase 1 ·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Phase 1: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劳动基准法 §1–§3、§9

2.1 适用范围

  • 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最低标准(§1)。
  • 原则上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不适用行业/工作者,但有比例上限(§3)。

2.2 契约类型(§9)

  • 定期: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特定性工作。
  • 不定期:有继续性工作;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契约应为不定期
  • 定期届满后: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未即反对,或另订新约且前后工作期间合计超过 90 日且间断未超过 30 日视为不定期(特定性/季节性除外)。

2.3 检查清单

  1. 定期契约是否落入法定类型
  2. 竞业禁止是否符合 §9-1(最长 2 年、合理补偿等)
  3. 基本工资当期 [待劳动部公告核验]
  4. 外国人工作许可
  5. ≥30 人是否订立工作规则(§70)

Phase 2 · 雇佣与入职

Phase 2: 雇佣与入职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3.1 劳动契约

  • 劳动契约:约定劳雇关系且具从属性(§2 第6款)。
  • 雇主应置备劳工名卡,保管至离职后 5 年(§7)。

3.2 试用

  • 本法未设统一试用期天数;实务依契约约定,但仍受解雇/预告等一般规则约束。
  • 禁止凭记忆填写“试用3个月”等未见于本法之强制上限。

3.3 最低服务年限(§15-1)

  • 仅于雇主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负担费用,或提供合理补偿等法定条件下方可约定;须综合考量合理性,否则无效。

Phase 3 · 在职管理

Phase 3: 在职管理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4.1 正常工时(§30)

  • 每日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
  • 经工会/劳资会议同意,可有二周弹性、八周弹性等分配(行业限制与每日/每周上限见条文)。
  • 出勤纪录须逐日记载至分钟,保存 5 年

4.2 延长工时(§32)

  • 正常+延长合计一日不得超过 12 小时
  • 每月延长一般不得超过 46 小时;经工会/劳资会议同意可至每月 54 小时、每三个月 138 小时(人数≥30 且用但书者须报备)。
  • 天灾事变突发情形有特别规则。

4.3 加班费(§24)

情形至少
延长 2 小时以内平日时薪 +1/3
再延长 2 小时以内平日时薪 +2/3
§32 第4项情形延长平日时薪 加倍
休息日工作 ≤2 小时另再 +1又1/3
休息日工作 2 小时后另再 +1又2/3

4.4 例假与休息日(§36)

  • 每七日应有二日休息: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弹性工时另有周期规则)。

4.5 特别休假(§38)

同一雇主继续工作特休
6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3 日
1 年以上未满 2 年7 日
2 年以上未满 3 年10 日
3 年以上未满 5 年每年 14 日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每年 15 日
10 年以上每年加 1 日,加至 30 日
  • 期日由劳工排定(雇主急迫需求可协商调整);未休天数应发给工资(可协商递延一次)。

4.6 工资

  • 不得低于基本工资(§21);金额由基本工资审议会拟订、行政院核定 — [待当期公告]
  • 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次(另有约定或按月预付除外),应提供明细(§23)。

Phase 4 · 解雇与离职

Phase 4: 解雇与离职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高风险: §11 封闭事由 + 预告 + 资遣费

5.1 雇主须预告终止(§11)— 仅下列情形

  1. 歇业或转让
  2. 亏损或业务紧缩
  3.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
  4.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且无适当工作安置
  5. 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

5.2 预告期间(§16)

继续工作预告
3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10 日
1 年以上未满 3 年20 日
3 年以上30 日
  • 未依法预告:应给付预告期间工资。
  • 预告期间劳工为谋职,每周得请假不超过二日工作时间,工资照给。

5.3 资遣费(§17)— 旧制标准(本法)

  • 同一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平均工资;未满一年按比例(未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 应于终止后 30 日内发给。
  • 注意: 适用劳退新制者另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资遣费标准 — 操作前核验适用制度。

5.4 不经预告终止(§12)— 劳工重大违失等

包括:订立契约虚伪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确定等、违反契约/工作规则情节重大、故意损毁或泄密致损害、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 3 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 6 日等。

  • 部分事由须自知悉起 30 日内为之。

5.5 劳工终止

  • 不定期:准用 §16 预告期间预告雇主(§15)。
  • 特定性定期逾三年: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应于 30 日前预告(§15)。
  • §14 列明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之雇主违约/违法情形。

5.6 保护期间

  • 产假停止工作期间、职灾医疗期间,雇主原则上不得终止(§13,天灾等报核除外)。

Phase 5 · 特殊用工

Phase 5: 特殊用工 — 中国台湾

更新日期: 2026-08-09

6.1 工作规则(§70)

  • 雇用劳工 30 人以上应订立工作规则,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并公开揭示。

6.2 派遣

  • §9、§17-1、§63-1 等:不定期契约、禁止特定面试指定、职灾连带等。

6.3 出处

附录 · 法规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中国台湾劳动用工法律法规 — 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整理日期: 2026-08-09 对照全国法规资料库 勞動基準法(pcode=N0030001),民国113年07月3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一、国家核心法律

缩写本地名称英文名称主题官方入口
LSA-TW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劳动基准open
LSA-ENF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LSA Enforcement Rules施行细则open
性别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性别工作平等open
职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职业安全卫生open

二、监管机构

缩写名称职责官网
MOL勞動部劳动部open
劳动检查劳动检查机构劳动检查open

三、其他入口

四、核验日志

  • 2026-08-09: 全国法规资料库劳动基准法全文条号级深挖。

Sources

Laws, regulations, and official authorities

5 sources
Law / regulationProvisionLevelOfficial source
中国台湾 官方法规入口国家法律法规总入口official_gazetteOpen official source
勞動基準法LSA-TW(法规入口;具体条号见正文)nationalOpen official source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LSA-ENF(法规入口;具体条号见正文)nationalOpen official source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别平等(法规入口;具体条号见正文)nationalOpen official source
職業安全衛生法职安法(法规入口;具体条号见正文)nationalOpen official sourc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