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概览
法律体系概览 — 立陶宛
更新日期: 2026-08-09
核验说明: 全部条号取自 e-seimas 官方现行整合版 Darbo kodeksas(批准法 Nr. XII-2603,整合版有效期 2026-06-07—2026-10-31)
法系: 大陆法;单一法典 DK(Darbo kodeksas)统摄个别与集体劳动关系
1.1 核心法
| 缩写 | 主题 | 出处 |
|---|---|---|
| DK | 劳动法典:合同、工时、休假、工资、解雇、集体关系 | e-seimas TAD 10c6bfd07bd511e6a0f68fd135e6f40c |
| DSSĮ | 职业安全与健康(名称经 DK 114 条第 3 款正文确认) | 条号 [待官方核验](e-TAR 403) |
| DK VI 章 | 8 类劳动合同(66 条)——含临时、学徒、项目、岗位分享等 | 同上 |
- DK 2016-09-14 由议会通过(批准法 Nr. XII-2603),2017-07-01 生效,历经多次修正;本包对照 2026-06-07 起施行的整合版。
- DK 第 2 条第 1 款以下由 Valstybinė darbo inspekcija(国家劳动监察局,DK 正文原文表述为 "Lietuvos Respublikos valstybinė darbo inspekcija prie Socialinės apsaugos ir darbo ministerijos")负责执行监督与违法预防。
1.2 DK 条号速查
| 主题 | 条 |
|---|---|
| 必备合同条款 | § 34 |
| 试用 | § 36 |
| 竞业限制 | § 38 |
| 合同订立 / 形式 / 条件告知 | § 42 / § 43 / § 44 |
| 远程工作 | § 52 |
| 员工辞职(无重大事由 / 有重大事由) | § 55 / § 56 |
| 雇主无过失解雇(含预告、离职金) | § 57 |
| 员工过失解雇 | § 58 |
| 雇主意志解雇 | § 59 |
| 非双方意志终止 | § 60 |
| 解雇限制(孕产等) | § 61 |
| 破产解雇 | § 62 |
| 集体裁员 | § 63 |
| 预告形式与求职时间 | § 64 |
| 固定期限上限 | § 68 |
| 工时基准 / 上限 | § 112 / § 114 |
| 加班 | § 119 |
| 最低休息 | § 122 |
| 法定节日 | § 123 |
| 年假 | § 126 |
| 最低工资 | § 141 |
| 加班与节日工资倍数 | § 144 |
| 职工委员会(Darbo taryba) | § 169–§ 170 |
本回答仅依据当前已加载知识库提供一般合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Phase 1 ·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Phase 1: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 立陶宛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e-seimas DK 现行整合版
2.1 招聘前(缔约前)关系 — DK 41 条
- DK 41 条 1 款:缔约前双方须遵守性别平等、禁止歧视、诚信原则,履行信息提供与保密义务。
- 禁止索取与健康状况、资格无关的信息,亦禁止索取求职者在现职或前职所获得的工资信息(DK 41 条 1 款)。
- 若企业存在生效的集体协议,未来雇主须在缔约前向求职者提供将适用的集体协议条款,以保障工资谈判的合理与透明(DK 41 条 1 款)。
- DK 41 条 3 款:管理岗、专家岗及对智力/体力/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组织竞聘(konkursas);竞聘胜出者有权要求在 20 个工作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 DK 41 条 4 款:竞聘岗位在录用前可先签固定期限合同,最长 1 年。
2.2 禁止歧视与平等机会 — DK 26 条
- DK 26 条 1 款列举的禁止歧视理由包括性别、种族、民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信仰、信念或观点、年龄、性取向、残障、族裔、健康状况、婚姻与家庭状况、政党/工会/协会成员身份、宗教、生育意愿等。
- DK 26 条 2 款雇主义务:招聘时适用统一的筛选标准与条件;提供同等劳动条件与培训机会;适用统一的评价与解雇标准;同等或等值工作同等报酬;防止骚扰与性骚扰;为残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 DK 26 条 5 款:举证责任倒置 — 劳动者提出可推定受歧视的事实后,由雇主证明不存在歧视。
- DK 26 条 6 款:平均员工数超过 50 人的雇主,必须通过并以惯常方式公布平等机会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措施。
2.3 用工架构判断要点
- 合同类型选择 — DK 66 条 1 款列 8 类劳动合同(详见 Phase 5)。未就类型约定即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DK 66 条 2 款)。
- 固定期限比例上限 — 用于持续性质工作的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雇主全部劳动合同数的 20%(DK 67 条 4 款)。
- 小微雇主豁免 — 平均员工数少于 10 人的雇主,DK 110 条豁免其若干义务(详见 Phase 5)。
- 员工代表机构门槛 — 平均员工数 20 人及以上须由雇主主动组建劳资理事会(darbo taryba,DK 169 条 1 款)。
- 集体协议排查 — 集体协议可规定优于法定的最低工资(DK 141 条 4 款)、更长加班时长(DK 119 条 3 款)等。
2.4 招聘前检查清单
- 岗位是否属于须竞聘的类别(DK 41 条 3 款)
- 招聘广告与筛选标准是否符合 DK 26 条 2 款 1 项
- 面试问卷是否剔除工资历史与无关健康信息(DK 41 条 1 款)
- 拟用合同类型及固定期限 20% 比例测算(DK 67 条 4 款)
- 平均员工数 > 50 是否已发布平等机会政策(DK 26 条 6 款)
- 第三国国民的居留与工作许可 — 由《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等专门法规范,本知识库未核验其条号
- 拟定薪酬是否不低于政府批准的最低月薪/最低小时工资(DK 34 条 3 款;具体金额 [待官方核验])
Phase 2 · 雇佣与入职
Phase 2: 雇佣与入职 — 立陶宛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DK 34、42、43、44、36、37、38、39 条(e-seimas 现行整合版)
3.1 必备合同条款(DK 34 条)
DK 34 条 1 款:每一份劳动合同必须就以下三项达成约定:
| 必备条款 | 出处 | 要点 |
|---|---|---|
| 工作职能 (darbo funkcija) | 34 条 2 款 | 可在合同、岗位职责或工作说明中界定;劳动者请求时,雇主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职能内容与范围 |
| 劳动报酬 (darbo apmokėjimas) | 34 条 3 款 | 约定月薪或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政府批准的最低月薪或最低小时工资;可另约定津贴、奖金 |
| 工作地点 (darbovietė) | 34 条 4 款 | 职能履行地可与工作地点不一致;无固定履行地时,以发出指示的地点为工作地点 |
3.2 合同形式与成立(DK 42、43 条)
- 书面双份 —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两份正本;合同变更亦须书面(DK 43 条 1、2 款)。社会保障与劳动部长批准示范合同格式(43 条 3 款)。
- 成立时点 — 就 DK 34 条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DK 42 条 1 款)。
- Sodra 申报 — 须在预定开始工作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向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合同订立与录用;法人单一管理机关成员(如总经理)为开始工作前至少 1 小时(DK 42 条 2 款)。
- 生效时点 — 合同自劳动者开始工作时生效(DK 42 条 3 款)。
- 非因劳动者原因未生效:雇主须付补偿,不低于约定期间工资,上限 1 个月。
- 因劳动者原因未生效(未在约定开工日前 3 个工作日通知雇主):劳动者赔偿损失,上限 2 周工资。
- 上岗前告知 — 雇主须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以签字确认方式告知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秩序规范、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DK 42 条 4 款)。
3.3 开工前书面告知的 13 项信息(DK 44 条 1 款)
- 雇主全称、代码、注册地址(自然人雇主为姓名、身份代码或出生日期与常住地)
- 工作职能履行地;无固定地点时须说明并列明发出指示的工作地点地址
- 合同类型;试用期期限与条件(如有约定)
- 工作职能描述或职务/职业/专业名称,及层级、资格或复杂度等级
- 工作开始日
- 预计结束日(固定期限合同)
- 年休假时长
- 雇主或劳动者提出解除时的预告期;合同终止程序
- 劳动报酬及其各组成部分(须分项列明)、支付期限与方式
- 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长、加班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如适用)换班程序
- 企业内生效集体协议信息及查阅方式
- 培训服务权利(若雇主提供)
- 收取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名称,及雇主负责的其他社保相关保障信息
- 信息须免费、以一份或多份书面文件提供;若分多份,其中至少一份须含第 1–10 项(DK 44 条 2 款)。
- 年休假时长、加班规则、换班程序、试用期、预告期、终止程序、社保保障若由劳动法律规范确定,文件中可援引相应法律规范(DK 44 条 3 款)。
- 上述条件变更时,雇主须在生效前以同样方式告知(DK 44 条 4 款)。
- DK 44 条的告知不免除 DK 34 条必备条款的约定义务(DK 44 条 6 款)。
3.4 试用期(DK 36 条 — išbandymas)
| 项目 | 规则 | 出处 |
|---|---|---|
| 目的 | 检验劳动者是否适合约定工作,以及约定工作是否适合劳动者 | 36 条 1 款 |
| 最长期限 | 3 个月 | 36 条 2 款 |
| 不计入期间 | 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休假或其他重要原因未到岗的时间 | 36 条 2 款 |
| 禁止延长 | 经双方协议延长试用期一律禁止 | 36 条 2 款 |
| 短期固定合同 |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短于 6 个月时,试用期须与合同期限成比例(相应短于 3 个月) | 36 条 2 款 |
| 雇主解除 | 认定试用结果不满意,可在试用期届满前决定解除,须在合同终止前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预告,且无需支付离职金 | 36 条 3 款 |
| 劳动者解除 | 可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解除申请,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预告;该预告最迟可在提出后的次一工作日撤回 | 36 条 4 款 |
注:DK 36 条 2 款关于短期固定合同比例试用期的规定,依 TAR 附注适用于 2022-08-01 之后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
3.5 可选补充条款
| 条款 | 核心限制 | 出处 |
|---|---|---|
| 培训费用返还 | 仅限超出岗位要求的知识/技能费用;仅限合同终止前最近 2 年内发生的费用(集体协议可另定,不得超过 3 年);适用于因劳动者过错由雇主解除或劳动者无重要原因辞职 | 37 条 1–3 款 |
| 竞业限制 | 合同终止后最长 2 年;仅限具备特殊知识/技能者;须约定禁止范围、补偿金额、地域与期限;补偿不低于平均工资的 40%;预先约定的违约金超过 3 个月竞业补偿部分无效;雇主迟付超 2 个月,劳动者可单方解除 | 38 条 1–5 款 |
| 保密 | 公开可得数据不得列为保密;本人工资数据在为主张同等报酬权而披露时不属保密;向国家/自治机关举报违法或向法院提交信息不受保密限制;默认有效期为劳动关系终止后 1 年,可约定更长 | 39 条 1–3 款 |
| 附加工作 | 须书面列明履行时间、工时数、报酬或附加津贴;任一方可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预告解除该约定 | 35 条 4、5 款 |
3.6 入职合规清单
- 书面合同两份,含 DK 34 条三项必备条款
- 开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完成 Sodra 申报(总经理为 1 小时)
- 开工前交付 DK 44 条 1 款 13 项书面信息
- 签字确认劳动条件、内部规范、职业安全与健康告知(DK 42 条 4 款)
- 试用期不超过 3 个月,且短期固定合同按比例缩短
- 竞业限制如设,须同时约定不低于平均工资 40% 的补偿
Phase 3 · 在职管理
Phase 3: 在职管理 — 立陶宛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DK 112–115、119、122–124、126–128、138、141、143、144 条(e-seimas 现行整合版)
4.1 工时定额(DK 112 条)
| 项目 | 规则 | 出处 |
|---|---|---|
| 标准工时 | 每周 40 小时 | 112 条 3 款 |
| 约定要求 | 工时定额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 112 条 1 款 |
| 计量方式 | 以每周、每日或其他核算期的工作小时数表示,不得违反最长工时与最短休息时间要求 | 112 条 2 款 |
| 缩短工时 | 政府为高脑力/情绪强度岗位、有害环境岗位规定缩短工时定额及名录 | 112 条 4 款 |
| 育儿缩短工时 | 国家/自治机关、预算拨款机构、国有及市属企业、立陶宛银行的劳动者,抚养 3 岁以下子女者,缩短为每周 32 小时,未工作部分照付工资;由父母一方选择适用 | 112 条 5 款 |
| 节日前一日 | 工作日缩短 1 小时(缩短工时定额者除外);因不间断经营无法缩短的,该小时按加班支付 | 112 条 6 款 |
4.2 工时制度与最长工时(DK 113、114、115 条)
- 核算期 — 工时制度的核算期不得超过连续 3 个月(DK 113 条 1 款)。
- 弹性安排请求权 — 孕期、新近分娩、哺乳期劳动者,抚养 8 岁以下子女者,独自抚养 14 岁以下子女或 18 岁以下残疾子女者,以及基于健康状况或照护家庭成员需要提出申请者,雇主须满足其按期望工时制度工作的请求,除非因生产必要或组织特点将造成过高成本(DK 113 条 1 款)。
- 工时制度类型 — 固定工时、累计工时核算、弹性工作时间表、分段工作日、个别工时制度(DK 113 条 2 款)。
最长工时要求(DK 114 条):
| 限制 | 数值 | 出处 |
|---|---|---|
| 平均工时(含加班,不含附加工作约定) | 每 7 日不超过 48 小时 | 114 条 1 项 |
| 单日(班)工时(含加班及附加工作) | 不超过 12 小时(不含午休);且每 7 日不超过 60 小时 | 114 条 2 项 |
| 连续工作天数 | 每连续 7 日不得超过 6 天 | 114 条 4 项 |
| 夜班、孕期/哺乳期及 18 岁以下者 | 适用 DK 117 条及《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特别规则 | 114 条 3 项 |
- 累计工时核算 — 班表须提前至少 7 日告知劳动者;仅在不可归因于雇主意志的情形下可变更,须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DK 115 条 2 款);班表须不违反每 7 日 52 小时上限(附加工作约定与待班除外)(DK 115 条 3 款)。
4.3 加班(DK 119 条)
- 雇主指派加班原则上须经劳动者书面同意;例外:社会必需的突发工作、防止/消除事故与灾害后果、须完成工作或排除故障否则大量劳动者停工或物料设备损坏、集体协议另有规定(DK 119 条 2 款)。
- 加班上限:
| 限制 | 数值 |
|---|---|
| 每连续 7 个日历日 | 8 小时 |
| 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可增至 | 12 小时/周 |
| 每年最长 | 180 小时 |
- 上述情形仍不得违反核算期内平均每周 48 小时上限;集体协议可约定更长加班时长(DK 119 条 3 款)。
- 残疾劳动者仅在医疗机构结论不禁止且经其同意时方可加班(DK 119 条 5 款)。
4.4 休息时间(DK 122 条)
| 类型 | 最低标准 | 出处 |
|---|---|---|
| 午休 | 最迟工作 5 小时后提供;不短于 30 分钟、不长于 2 小时;午休期间可离开工作场所 | 122 条 2 款 2 项 |
| 每日连续休息 | 不短于连续 11 小时 | 122 条 2 款 3 项 |
| 每周连续休息 | 每连续 7 日至少 35 小时连续休息 | 122 条 2 款 3 项 |
| 长班次 | 单班超过 12 小时但不超过 24 小时的,班间休息不少于 24 小时 | 122 条 2 款 3 项 |
| 生理性/特殊间歇 | 按需提供;室外、职业风险、重体力或高脑力强度工作提供特殊间歇(时长由政府规定) | 122 条 2 款 1 项、4 款 |
4.5 法定节假日(DK 123 条)— 共 14 项
1 月 1 日新年;2 月 16 日国家重建日;3 月 11 日独立恢复日;复活节周日与周一(西方传统);5 月 1 日国际劳动节;5 月第一个周日母亲节;6 月第一个周日父亲节;6 月 24 日圣约翰节;7 月 6 日建国(明道加斯加冕)与国歌日;8 月 15 日圣母升天节;11 月 1 日诸圣节;11 月 2 日追思亡者日;12 月 24 日平安夜;12 月 25 日与 26 日圣诞节。
- 节假日工作须经劳动者同意,累计工时核算或集体协议规定情形除外(DK 123 条 2 款)。
- 休息日为周日(DK 124 条 1 款);安排休息日工作须经劳动者同意,同上例外(124 条 2 款)。
4.6 年休假(DK 126、127、128 条)— 按工作日计
| 类别 | 每周 5 个工作日 | 每周 6 个工作日 | 工作日数更少或不固定 | 出处 |
|---|---|---|---|---|
| 一般劳动者 | 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 不少于 24 个工作日 | 不少于 4 周 | 126 条 2 款 |
| 18 岁以下者;独自抚养 14 岁以下子女或 18 岁以下残疾子女者;残疾劳动者 | 25 个工作日 | 30 个工作日 | 5 周 | 126 条 3 款 |
- 休假按工作日计算,节假日不计入休假时长(DK 126 条 4 款)。合同或集体协议可规定更长休假(126 条 5 款)。
- 权利产生 — 劳动者累积至足以享有至少 1 个工作日休假时,即产生使用(或依法获得金钱补偿)的权利(DK 127 条 2 款)。休假工作年度自劳动者依合同开始工作之日起算(127 条 3 款)。
- 计入天数 — 实际工作日、出差日、因病/照护病患家属/各类休假(年休假、延长休假、附加休假、产假、陪产假、学习假)未工作的工作日、经雇主同意的每年最多 10 个工作日无薪假、合法罢工时间、强制误工时间等(DK 127 条 4 款)。
- 失权期限 — 自取得完整年休假权利的日历年度结束后满 3 年丧失使用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劳动者事实上无法使用的情形除外(DK 127 条 5 款)。
- 禁止折现 — 年休假不得以金钱补偿替代,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对未使用休假支付补偿(受 127 条 5 款限制)(DK 127 条 6 款)。
- 分段规则 — 年休假每工作年度至少提供一次;其中至少一段不得短于 10 个工作日(每周 6 个工作日者为 12 个工作日;工作日数更少或不固定者为 2 周)(DK 128 条 1 款)。第一个工作年度通常在做满该年度应工作日数的一半后给予完整年休假(128 条 2 款)。
4.7 延长休假与育儿附加休息(DK 138 条)
- 延长休假 — 神经、情绪、脑力强度较大及职业风险、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最多 41 个工作日(每周 5 天)/ 50 个工作日(每周 6 天)/ 8 周(工作日数更少或不固定);具体类别名录与时长由政府批准(DK 138 条 1 款)。
- 附加休假 — 因长期不间断为同一雇主工作、偏离正常劳动条件且无法消除、工作性质特殊而给予;时长与条件由政府规定(DK 138 条 2 款)。
- 育儿附加休息日(按平均工资支付)(DK 138 条 3 款):
| 情形 | 附加休息 |
|---|---|
| 抚养 1 名 12 岁以下子女 | 每 3 个月 1 天(或每 3 个月缩短工时 8 小时) |
| 抚养 18 岁以下残疾子女,或 2 名 12 岁以下子女 | 每月 1 天(或每周缩短 2 小时) |
| 抚养 3 名及以上 12 岁以下子女,或 2 名 12 岁以下子女且其中一名或两名残疾 | 每月 2 天(或每周缩短 4 小时) |
- 抚养 14 岁以下在读子女但无上述附加休息权者,开学第一天享有每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的带薪自由时间(DK 138 条 4 款)。
4.8 报酬(DK 141、143、144 条)
- 最低工资(DK 141 条):
- 劳动者月工资不得低于依本条确定的最低工资(141 条 1 款)。
- 最低工资(最低小时工资 / 最低月薪)为非技术工作的最低允许报酬;非技术工作指不要求特殊资格技能或专业能力的工作(141 条 2 款)。
- 由政府在取得三方委员会建议后批准,参考财政部经济发展情景与国家数据局指标,并评估购买力与生活成本、整体工资水平与分布、工资增速、长期劳动生产率等标准;三方委员会每年 6 月 15 日前提交结论(141 条 3 款)。
- 集体协议可约定高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小时工资与最低月薪(141 条 4 款)。
- 2026 年具体最低月薪(MMA)与最低小时工资金额 [待官方核验] — 该金额由政府决议另行确定,本次核验未打开该决议全文。
- 未达劳动定额(DK 143 条 3 款):非因劳动者过错未完成定额时按实际完成工作支付,但月工资不得低于其平均工资的 2/3,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加成支付(DK 144 条):
| 情形 | 最低倍数 |
|---|---|
| 非按班表安排的休息日工作 | 2 倍 |
| 节假日工作 | 2 倍 |
| 夜间工作 | 1.5 倍 |
| 加班 | 1.5 倍 |
| 非按班表的休息日加班、夜间加班 | 2 倍 |
| 节假日加班、节假日夜间加班 | 2.5 倍 |
4.9 平等待遇与合规义务(DK 26 条)
- 禁止直接与间接歧视、骚扰、性骚扰及指示歧视,理由包括性别、种族、民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信仰、观点、年龄、性取向、残疾、族属、健康状况、婚姻与家庭状况、政党/工会/协会成员身份、宗教、生育意愿,以及因劳动者行使本法典权利(DK 26 条 1 款)。
- 雇主具体义务包括:录用时适用统一遴选标准与条件;提供同等劳动条件与培训、晋升、转岗机会;适用统一评价与解雇标准;同工同酬;采取措施防止骚扰与报复;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DK 26 条 2 款 1–6 项)。
- 举证责任倒置 — 劳动者指出足以推定其遭受歧视的情形后,由雇主举证不存在歧视(DK 26 条 5 款)。
- 平均劳动者人数超过 50 人的雇主,须制定并以工作场所通常方式公布平等机会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措施(DK 26 条 6 款)。
4.10 远程工作(DK 52 条)
- 定义为劳动组织形式或工作履行方式,劳动者按与雇主协商的方式,在约定的、工作地点之外的场所,并使用信息与电子通信技术定期履行全部或部分职能(远程办公)(52 条 1 款)。
- 依劳动者请求或双方协议安排;劳动者拒绝远程工作不得作为解除合同或变更劳动条件的合法理由(52 条 2 款)。
- 雇主须满足下列人员的远程工作请求,除非能证明因生产必要或组织特点将造成过高成本:孕期/新近分娩/哺乳期劳动者、抚养 8 岁以下子女者、独自抚养 14 岁以下子女或 18 岁以下残疾子女者、依医疗机构结论基于健康状况、残疾或照护需要提出申请者(52 条 2 款)。
- 须书面确定工作场所要求、提供的工作设备与使用规则、对应汇报的部门或责任人(52 条 3 款)。
- 劳动者因远程工作产生的额外费用(含设备购置、安装与使用)必须补偿,金额与支付条件由双方协议确定(52 条 4 款)。
- 工时按雇主确定的方式核算;劳动者可自主分配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最长工时与最短休息要求(52 条 5 款)。
- 远程工作不得导致工龄计算、晋升、培训方面的限制,亦不得限制其他劳动权利(52 条 6 款)。
Phase 4 · 解雇与离职
Phase 4: 解雇与离职 — 立陶宛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DK 53–65、69 条(e-seimas 现行整合版)
核验说明: 以下预告期、离职金倍数均来自 DK 条文原文;具体金额类参数标注 [待官方核验]
5.1 预告期与离职金总表
| 终止依据 | 条 | 预告期 | 离职金 |
|---|---|---|---|
| 试用期内(雇主认定不合格) | 36 条 3 款 | 3 个工作日(书面) | 无 |
|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 | 36 条 4 款 | 3 个工作日(书面) | — |
| 劳动者无重要理由辞职 | 55 条 1 款 | 20 个日历日 | — |
| 劳动者有重要理由辞职 | 56 条 1 款 | 5 个工作日 | 2 个平均工资;不满 1 年为 1 个 |
| 雇主主动、非因劳动者过错 | 57 条 7、8 款 | 1 个月;不满 1 年 2 周(另有倍增) | 2 个平均工资;不满 1 年为 0.5 个 + 长期工作补贴 |
| 雇主主动、因劳动者过错 | 58 条 1 款 | 无预告 | 无 |
| 雇主意志(无 57 条理由) | 59 条 1 款 | 3 个工作日 | 不少于 6 个月平均工资 |
| 非因双方意志(60 条 1 款 4 项) | 60 条 3 款 | 无预告 | 2 个月平均工资;不满 1 年为 1 个月 |
| 非因双方意志(60 条 1 款 5、7 项) | 60 条 3 款 | 无预告 | 1 个月平均工资;不满 1 年为 0.5 个月 |
| 雇主破产 | 62 条 2、4 款 | 自送达之日第 15 个工作日终止 | 2 个平均工资;不满 1 年为 0.5 个 + 长期工作补贴 |
| 定期合同期满(关系逾 2 年) | 69 条 4 款 | 见 5.7 | 1 个月平均工资 |
5.2 劳动者辞职(DK 55、56 条)
无重要理由(55 条):
- 不定期与定期合同均可经劳动者书面声明终止,须不迟于提前 20 个日历日通知雇主;雇主同意缩短或不适用预告期的除外(55 条 1 款)。
- 劳动者有权在提交声明后3 个工作日内撤回,合同已终止的除外;其后撤回须经雇主同意(55 条 2 款)。
- 声明于预告期届满时终止合同,雇主须最迟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终止手续(55 条 3 款)。
有重要理由(56 条) — 预告期缩短为 5 个工作日,限于下列情形(56 条 1 款):
- 非因劳动者过错的停工连续超过 30 日,或过去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45 日;
- 连续 2 个月及以上未获全额应得工资(月薪),或雇主连续超过 2 个月不履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规范义务;
- 劳动者因疾病或残疾,或因照护/看护家庭成员(子女、父母(养父母、监护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生活且被认定需要个人协助费用补偿的人员,无法适当履行工作职能;
- 依不定期合同工作的劳动者在该雇主处达到社会保险老年退休年龄。
- 以本条为依据终止时,雇主须支付2 个平均工资的离职金;劳动关系不满 1 年的为 1 个平均工资(56 条 2 款)。
5.3 雇主主动、非因劳动者过错(DK 57 条)— 核心条款
法定理由(57 条 1 款)— 穷尽列举 5 项:
- 因劳动组织变更或其他与雇主经营相关的原因,劳动者履行的工作职能变为多余;
- 劳动者未达到依本条 5 款制定的业绩改进计划所约定的工作成果;
- 劳动者拒绝按变更后的必备或附加合同条件工作,或拒绝变更工时制度类型或工作地域;
- 劳动者不同意在业务或其部分转让时延续劳动关系;
- 法院或雇主机关作出导致雇主终止的决定。
限制与程序:
- 第 1 项理由须真实且导致特定劳动者或群体的工作职能确实不再需要;且仅在自预告至预告期结束前 5 个工作日期间工作场所无劳动者经同意可转任的空缺岗位时方可解除(57 条 2 款)。
- 多人从事同一多余职能而仅裁减部分时,遴选标准须经劳动理事会(无则工会)协商确认,遴选由雇主组建的委员会执行,至少 1 名劳动理事会成员须参加(57 条 3 款)。
- 优先留用权(同一专业、同一工作地域内比较;且资格不低于同专业其他劳动者 — 57 条 4 款)(57 条 3 款 1–6 项):
- 在该工作场所受伤或患职业病者;
- 抚养 3 名及以上 14 岁以下子女者,或独自抚养 14 岁以下子女或 18 岁以下残疾子女者,或独自照护参与度低于 55% 的其他家庭成员者;
- 在该雇主处有不少于 10 年不间断工龄者(在该雇主企业达到退休年龄者除外);
- 距退休年龄不超过 3 年者;
- 集体协议规定享有此权利者;
- 被选为雇主层面劳动者代表机构管理机关成员者。
- 业绩理由前提 — 须已书面告知劳动者其工作缺陷与未达成的个人成果,并共同制定期限不短于 2 个月的业绩改进计划,且计划执行结果不令人满意(57 条 5 款)。
- 变更条件理由前提 — 雇主变更劳动条件的建议须基于重大的经济、组织或生产必要性理由(57 条 6 款)。
预告期(57 条 7 款):
| 情形 | 预告期 |
|---|---|
| 一般 | 1 个月 |
| 劳动关系不满 1 年 | 2 周 |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者 | 上述期限 ×2 |
| 抚养 14 岁以下子女或 18 岁以下残疾子女者、孕期劳动者、残疾劳动者、提交列入卫生部长批准重病名录疾病证明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者 | 上述期限 ×3 |
离职金(57 条 8、9 款):
- 2 个平均工资;劳动关系不满 1 年的为 0.5 个平均工资(57 条 8 款)。
- 另依法额外支付长期工作补贴(ilgalaikio darbo išmoka),按该劳动者在该雇主处的不间断工龄确定(57 条 9 款)。该补贴的具体计算标准由另一部法律规定,本次核验未打开其全文 — [待官方核验]。
5.4 雇主主动、因劳动者过错(DK 58 条)
- 雇主有权不经预告、不支付离职金解除合同,条件是劳动者因其有过错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规范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8 条 1 款)。
- 理由(58 条 2 款):① 严重违反劳动义务;② 过去 12 个月内第二次实施同类违反。
- 严重违反可包括(58 条 3 款 1–7 项):无正当理由整日/整班未到岗;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醉酒或受麻醉/毒性/精神药物影响(因履行职业义务致此者除外);拒绝依法必须的健康检查;对其他劳动者或第三人实施暴力或骚扰(含心理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或骚扰、性骚扰)、歧视性行为或侵害名誉尊严;故意造成或试图造成财产损害;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实施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义务的行为。
- 程序 — 决定前雇主必须要求劳动者书面说明(劳动者在雇主设定的合理期限内未提交的除外)。以"第二次同类违反"解除,须第一次违反已被认定、劳动者曾有机会说明,且雇主在违反查明之日起 1 个月内曾警告可能因第二次同类违反被解雇(58 条 4 款)。
- 比例原则 — 决定须评估违反的严重性与后果、发生情形、劳动者过错、因果关系、违反前的行为与工作成果;解雇须与违反行为相称(58 条 5 款)。
- 时效 — 须自违反查明之日起 1 个月内且自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经审计、盘点或经营检查后才查明的,后一期限延长至 2 年(58 条 6 款)。
5.5 雇主意志终止(DK 59 条)— 私营雇主专属通道
- 主体限制 — 国家或自治机关、由国家/自治预算、国家社会基金或其他国家设立基金拨款维持的机构、国有及市属企业、国家或自治市为所有人的公共机构、立陶宛银行不得适用本条(59 条 1 款)。
- 条件 — 可基于 DK 57 条 1 款未列明的理由解除合同,须提前 3 个工作日预告并支付不少于 6 个月平均工资的离职金(59 条 1 款)。
- 禁止情形(59 条 2 款)— 不得因下列事由适用本条:依《举报人保护法》报告违法行为;参与针对被指控违法的雇主的诉讼;就性别、种族、民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信仰、观点、年龄、性取向、残疾、族属、宗教、婚姻与家庭状况、生育意愿、政党/工会/协会成员身份等向行政机关申诉;劳动者行使或曾行使本法典权利;或其他歧视性动机。
5.6 非因双方意志终止(DK 60 条)
须不经预告终止的 7 项情形(60 条 1 款):法院判决使劳动者无法从事该工作生效;依法被剥夺从事特定工作或担任特定职务的特别权利;16 岁以下劳动者的父母一方、法定代理人、诊治医师或学年期间的就读学校要求终止;依医疗机构结论不再能担任该职务或从事该工作,且劳动者不同意转任该工作场所其他符合其健康状况的空缺岗位或无此类岗位;原被替代的劳动者复职;非法用工监管机构主管官员要求(认定外国人非法工作情形);合同违反法律且无法消除,劳动者不同意或无法转任其他空缺岗位。
- 期限 — 雇主取得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知悉后,须不迟于 5 个工作日内终止合同(60 条 2 款)。
- 离职金(60 条 3 款):第 4 项情形 2 个月平均工资(劳动关系不满 1 年为 1 个月);第 5、7 项情形 1 个月平均工资(不满 1 年为 0.5 个月)。
5.7 解除限制与受保护群体(DK 61 条)
- 孕期至子女满 4 个月 — 仅可依下列方式终止:双方协议、其本人主动、其在试用期内主动、非因双方意志、定期合同期满、法院或雇主机关作出导致雇主终止的决定(61 条 1 款)。孕情以提交医师妊娠证明为凭。
- 自雇主知悉妊娠之日起至子女满 4 个月,雇主不得预告或作出以其他理由解除的决定;该期间出现解除理由的,须待该期间结束后方可预告或决定。若该期间内给予产假或育儿假,须待假期结束后方可终止(61 条 2 款)。
- 抚养 3 岁以下子女者 — 不得依 DK 57 条 1 款 1–3 项(雇主主动、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61 条 3 款)。
-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 — 不得依 DK 59 条(雇主意志)解除(61 条 3 款)。
- 服役人员 — 禁止以雇主主动非因劳动者过错或雇主意志解雇被征召服强制兵役、非常任志愿兵役或替代性国防服务的劳动者(61 条 4 款)。上述期间结束后不到岗的,可依本章规定理由终止(61 条 5 款)。
5.8 破产情形(DK 62 条)
- 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决定庭外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编制在破产程序期间以定期合同留用的劳动者名单;此类定期合同不得长于破产程序结束(62 条 1 款)。
- 时限 — 自裁定生效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属 DK 63 条 1 款群体解雇情形为不迟于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预告劳动者,并自送达之日起第 15 个工作日解除合同(62 条 2 款)。无法在工作场所送达时,自以挂号信寄至申报住址或劳动者告知地址之日起满 5 个工作日,或自以电子通信方式传送之日起视为送达(须可确定内容、发送人、发送事实与时间,并有合理留存可能)。
- DK 64 条 4 款及本法典规定的解除限制不适用于破产解雇(62 条 3 款)。
- 离职金 — 2 个平均工资;劳动关系不满 1 年为 0.5 个平均工资(62 条 4 款);另额外支付长期工作补贴(62 条 5 款)。
5.9 群体解雇(DK 63 条)
门槛(在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期间内,因 DK 57 条、59 条或雇主发起的 54 条双方协议,或因 62 条破产而拟解雇)(63 条 1 款):
| 工作场所平均劳动者人数 | 触发门槛 |
|---|---|
| 20–99 人 | 10 人及以上 |
| 100–299 人 | 不少于 10% |
| 300 人及以上 | 30 人及以上 |
- 计算时至少计入 5 名劳动者的合同解除;因合同期满解雇的不计入群体解雇(63 条 2 款)。
- 信息与协商 — 作出解除决定或发起解除前,雇主必须告知劳动理事会(无则雇主层面工会)并就减轻群体解雇后果的措施(再培训、转岗、工时制度调整、高于法定的离职金、延长预告期、求职自由时间等)进行协商,双方应力求达成减轻不利后果的协议(63 条 3 款)。
- 通知就业服务局 — 协商结束后,须依社会保障与劳动部长规定的程序书面通知 Užimtumo tarnyba,且不迟于劳动关系终止前 30 日,并不迟于向群体劳动者发出解雇预告之时;须将通知副本提交劳动理事会或工会,后者可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意见与建议(63 条 4 款)。
- 效力 — 违反向就业服务局、劳动理事会或工会通知的义务,或违反协商义务,合同不得解除(63 条 5 款)。
- 破产情形下,第 3、4、5 款关于与劳动理事会/工会协商的规定不适用(63 条 6 款)。
5.10 预告的形式与效力(DK 64 条)
- 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雇主有预告义务时,预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64 条 1 款)。
- 预告须载明:解除的原因、规定解除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关系终止日(64 条 2 款)。
- 预告须立即送交劳动者;劳动者争议解雇合法性时,送达的举证责任在雇主(64 条 3 款)。
- 顺延 — 预告期届满时劳动者处于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假期中的,预告期届满日顺延至丧失劳动能力或假期结束(64 条 4 款)。
- 经劳动者同意,雇主可在预告期届满前随时作出解除决定,将劳动关系终止日推至预告期最后一日并免除其在预告期内工作,但须支付整个预告期应得工资(64 条 5 款)。
- 求职自由时间 — 劳动者请求时,预告期内须给予不少于原工时定额 10% 的求职时间,期间保留工资;双方约定高于 10% 的,该部分的支付由双方协议解决(64 条 6 款)。
5.11 终止手续(DK 65 条)
- 雇主的解除或确认合同终止的决定须以书面作出,载明解除依据、规定该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关系终止日(65 条 3 款);决定须立即送交劳动者,送达举证责任在雇主(65 条 4 款)。
- 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者最后一个工作日,合同在劳动者不在岗时终止或当日不允许其工作的除外(65 条 5 款)。
- 顺延(65 条 6 款)— 终止日劳动者处于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假期中的(双方协议、劳动者主动、定期合同期满、雇主终止的情形除外),终止日顺延至丧失劳动能力或假期结束;照护患重病的 16 岁以下子女的劳动者,再顺延 2 个月。
- 社保申报 — 合同终止后不迟于次一工作日,雇主须向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Sodra)申报合同终止(65 条 7 款)。
- 劳动者提出请求时,雇主须在 10 日内出具证明其工作职能、起止时间与所获工资的证明书(65 条 8 款)。
5.12 定期合同期满(DK 69 条)
- 定期合同期满终止(69 条 1 款);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延续超过雇主行政部门 1 个工作日的,转为不定期合同(69 条 2 款)。
- 期满预告义务(69 条 3 款):
| 定期合同劳动关系时长 | 书面预告期 |
|---|---|
| 超过 1 年 | 不迟于提前 5 个工作日 |
| 超过 3 年 | 不迟于提前 10 个工作日 |
- 违反该义务,雇主须按每逾期日支付工资,但最多不超过 5 个或 10 个工作日(69 条 3 款)。
- 离职金 — 定期合同劳动关系超过 2 年且因期满终止的,支付 1 个月平均工资的离职金(69 条 4 款)。
Phase 5 · 特殊用工
Phase 5: 特殊用工 — 立陶宛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DK 52、66–110、169–170 条(e-seimas 现行整合版)
6.1 八种法定合同类型(DK 66 条 1 款)
立陶宛 DK 穷尽列举八种劳动合同类型:
| # | 本地名称 | 中文 | 专章条文 |
|---|---|---|---|
| 1 | neterminuota darbo sutartis | 不定期合同 | — |
| 2 | terminuota darbo sutartis | 定期合同 | 67–71 条 |
| 3 | laikinojo darbo sutartis | 临时派遣劳动合同 | 72–80 条 |
| 4 | pameistrystės darbo sutartis | 学徒劳动合同 | 81–84 条 |
| 5 | projektinio darbo sutartis | 项目劳动合同 | 89–92 条 |
| 6 | darbo vietos dalijimosi darbo sutartis | 岗位分享劳动合同 | 93–95 条 |
| 7 | darbo keliems darbdaviams sutartis | 为多个雇主工作的合同 | 96–99 条 |
| 8 | sezoninio darbo sutartis | 季节性劳动合同 | 100 条 |
- 默认规则 — 双方未就合同类型达成一致时,视为已订立不定期合同(DK 66 条 2 款)。
- 第 3–8 类各章的具体条文本次仅核验到条号与官方标题,未逐条打开正文 — 具体参数适用前须回原文核验。
6.2 定期合同(DK 67–70 条)— 出海最常触雷区
- 定义 — 为一定期间或一定工作完成期间订立;期限可约定至某一日历日期、按日/周/月/年计算的期间、至某项任务完成或某些情形出现、变更、终止(67 条 1、2 款)。
- 自动转换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合同期限所依据的情形消失时,定期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67 条 3 款)。
- 配额上限 — 用于经常性(持续性)工作的定期合同,不得超过雇主已订立全部劳动合同总数的 20%(67 条 4 款)。
- 最长期限(68 条):
| 情形 | 上限 |
|---|---|
| 同一劳动者、同一工作职能的单份或连续定期合同合计 | 2 年 |
| 同一劳动者、不同工作职能的连续定期合同合计 | 5 年 |
| 临时替代暂时缺勤劳动者 | 不受 2 年限制 |
| 依其他法律与被选举/被任命者、创作性职业与科研人员、合议制选举机关任命者、公益目的其他劳动者 | 不超过 5 年,且本条其他规定不适用 |
- "连续"定义 — 间隔不超过 2 个月的定期合同视为连续(68 条 1 款)。
- 超限后果 — 期限或连续合同合计超过 2 年(或不同职能超过 5 年)的,该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合同之间的间隔期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时长,但无须支付报酬(68 条 2、3 款)。
- 禁止歧视(70 条)— 定期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含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依不定期合同工作、履行相同或按资格/能力相近职能的劳动者(70 条 1 款);确定劳动、报酬、资格提升或激励条件时,雇主不得考虑定期与不定期劳动者劳动关系时长的差异(70 条 2 款)。
- 期满预告与离职金见 Phase 4 第 5.12 节(DK 69 条)。
6.3 远程工作(DK 52 条)
- 定义 — 劳动者按与雇主商定的方式,在全部或部分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之外双方可接受的地点经常性履行全部或部分工作职能,包括使用信息与电子通信技术(远程办公 teledarbas)(52 条 1 款)。
- 启动方式 — 依劳动者请求或双方协议安排;劳动者拒绝远程工作不得作为解除合同或变更劳动条件的合法理由(52 条 2 款)。
- 强制准许义务 — 除雇主能证明因生产必要性或劳动组织特点会造成过高成本外,雇主必须满足下列人员的远程工作请求(52 条 2 款):
- 孕期、新近分娩或哺乳期女性劳动者;
- 抚养 8 岁以下子女的劳动者;
- 独自抚养 14 岁以下子女或 18 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劳动者;
- 依医疗机构结论、基于健康状况、残疾或照护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员)必要性提出请求的劳动者。
- 书面约定事项 — 工作地点要求(如有)、提供使用的劳动工具、配备程序、使用规则,以及劳动者应向其汇报工作的部门、科室或负责人(52 条 3 款)。
- 费用补偿 — 劳动者因远程工作产生的额外支出(劳动工具购置、安装与使用等)必须补偿;补偿金额与支付条件由双方协议确定(52 条 4 款)。
- 工时 — 已工作时间按雇主规定的方式计算;劳动者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最长工时与最短休息时间要求(52 条 5 款)。
- 不得不利对待 — 远程工作不得导致工龄计算、晋升、资格提升方面的限制,也不限制或约束劳动者其他劳动权利;雇主规定的远程工作实施程序不得侵犯个人数据保护与私生活权(52 条 6 款)。
- 沟通义务 — 雇主须为远程劳动者与其他在岗劳动者、劳动者代表沟通协作及获取雇主信息创造条件(52 条 7 款)。
- 报告义务 — 经劳动理事会(无则雇主层面工会)要求,雇主须每年至少 1 次报告企业远程工作状况,说明远程工作人数、岗位,以及岗位组内多于 2 名劳动者时按岗位组与性别的平均工资(52 条 8 款)。
6.4 小微雇主特别规则(DK 110 条)— 平均劳动者少于 10 人
平均劳动者人数少于 10 人的雇主,不适用 DK 下列规定(110 条 1–7 项):
- 向劳动者受托人报告企业远程工作(52 条)、定期合同(71 条 3 款)、临时派遣劳动(79 条 4 款)状况的义务;
- 非全日工时情形下经劳动者请求变更工作时间的义务(40 条 3、4 款);
- 雇主主动非因劳动者过错裁员时,确认遴选标准并组建遴选委员会的义务(57 条 3 款);
- 不迟于提前 7 日公布班次表的义务 — 此类雇主须不迟于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布,除与劳动者另有约定(115 条 2 款);
- 年休假顺序确定规则(128 条 4 款)— 年休假依双方协议给予;
- 由雇主承担学习假报酬的规定(135 条 3 款)— 学习假的支付由双方协议确定;
- 劳动者享用全部或部分年休假的权利 — 此类雇主在劳动关系不满 1 年时可不给予年休假,但须支付未使用年休假的补偿金(127 条)。
中资小型实体(<10 人)在立陶宛落地时,这一条显著降低裁员程序与排假管理负担,但不豁免离职金、预告期与受保护群体限制。
6.5 派遣、学徒、项目、岗位分享、多雇主、季节性用工
本次核验确认下列专章条号与官方标题,正文未逐条打开,适用前须回 e-seimas 原文核验:
| 主题 | 条文范围 | 关键条目(官方标题) |
|---|---|---|
| 临时派遣劳动 | 72–80 条 | 72 条 合同概念与种类;73 条 合同内容;74 条 派往使用单位;75 条 非歧视原则适用;76 条 派遣间隔期;77 条 派遣劳动者所致损害赔偿;78 条 派遣劳动者与使用单位相互权利义务;79 条 派遣机构与使用单位义务;80 条 合同终止 |
| 学徒劳动 | 81–84 条 | 81 条 概念与种类;82 条 一般规定;83 条 未订立培训协议的学徒合同;84 条 与法规规范的培训协议一并订立的学徒合同 |
| 项目劳动 | 89–92 条 | 89 条 概念与内容;90 条 工时定额与工时制度、劳动条件;91 条 劳动报酬;92 条 合同终止 |
| 岗位分享 | 93–95 条 | 93 条 概念;94 条 工时制度;95 条 合同终止 |
| 为多雇主工作 | 96–99 条 | 96 条 概念;97 条 工时定额与工时制度;98 条 第一雇主与其他雇主;99 条 合同终止 |
| 季节性劳动 | 100 条 | 100 条 季节性劳动合同 |
| 法人负责人与管理机关成员 | 101–106 条 | 101 条 适用范围;102 条 与法人负责人订立合同的特点;103 条 履行特点;104 条 合同终止;105 条 争议;106 条 选任为公法人负责人 |
| 出差与跨境派遣 | 107–109 条 | 107 条 出差概念;108 条 外国雇主劳动者派驻立陶宛境内提供服务;109 条 外国雇主劳动者劳动条件的保障 |
| 停工与部分工作 | 47–48 条 | 47 条 停工(Prastova);48 条 部分工作(Dalinis darbas,以 Sodra 关于部分工作补贴的决定为依据 — 见 48 条 3、4 款) |
| 合同履行中止 | 49–50 条 | 49 条 因雇主或他人主动中止;50 条 因劳动者主动中止 |
| 雇主重组与业务转让 | 51 条 | 51 条 劳动关系延续(转让方须向 Sodra 申报雇主变更,并在劳动关系转移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变更 — 51 条 6 款) |
6.6 劳动者代表与共决(DK 165–180 条)
- 劳动理事会(darbo taryba)强制门槛 — 雇主平均劳动者人数达 20 人及以上时,雇主有义务主动组建劳动理事会(169 条 1 款)。
- 例外 — 若工作场所存在雇主层面工会,其会员超过全体劳动者的 1/3,则不组建劳动理事会,工会取得劳动理事会全部职权并履行其全部职能;若超过 1/3 劳动者分属企业内多个工会,则由工会会员选出的工会或工会联合代表机构履行劳动理事会职能(169 条 4 款)。
- 分支机构 — 企业在全国经营且/或存在平均劳动者达 20 人及以上的结构性组织单元(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其他生产、贸易部门)时,可在工作场所层面选举该单元的劳动理事会,并在雇主层面组建联合劳动理事会(169 条 2 款)。
- 任期 — 3 年,自劳动理事会职权开始之日起算(169 条 3 款)。
- 人数(170 条 1 款):
| 劳动者人数 | 劳动理事会成员数 |
|---|---|
| 至 100 人 | 3 名 |
| 101–300 人 | 5 名 |
| 301–500 人 | 7 名 |
| 501–700 人 | 9 名 |
| 700 人以上 | 11 名 |
- 其余条文(165–168、171–180 条)本次仅核验条号与标题:165 条 劳动者代表体系;166 条 代表独立性保障;167 条 代表活动保障;168 条 雇主层面代表人员的保障与解雇保护;171 条 劳动理事会选举;172 条 成员资格;173 条 活动组织;174 条 权利与义务;175 条 雇主与劳动理事会的协议;176 条 活动终止;177 条 劳动者受托人职权;178 条 受托人选举;179 条 工会;180 条 雇主方代表。
- 裁员联动 — DK 57 条 3 款(遴选标准须与劳动理事会协商、委员会须含至少 1 名劳动理事会成员)与 63 条 3–5 款(群体解雇的信息与协商义务,违反则合同不得解除)是共决机制对解雇的直接约束,见 Phase 4。
6.7 平等机会政策强制门槛(DK 26 条 6 款)
- 平均劳动者人数超过 50 人的雇主,必须制定并以工作场所通常方式公布平等机会政策实施与执行监督原则的落实措施(26 条 6 款)。
附录 · 法规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立陶宛劳动用工法律法规 — 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整理日期: 2026-08-09 对齐德国《法规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一、国家核心法律
| 缩写 | 本地名称 | 英文名称 | 主题 | 官方入口 |
|---|---|---|---|---|
| DK | Lietuvos Respublikos darbo kodeksas | Labour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 劳动合同、工时、休假、报酬、解雇、集体劳动关系 | open |
| XII-2603 | Darbo kodekso patvirtinimo, įsigaliojimo ir įgyvendinimo įstatymas | Law on Approval, Entry into For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ur Code | DK 批准法(2016-09-14 通过,DK 自 2017-07-01 施行) | open |
| DSSĮ | Lietuvos Respublikos darbuotojų saugos ir sveikatos įstatymas | Law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 职业安全与健康(孕期/哺乳期及 18 岁以下者工时特点由该法规定 — DK 114 条 3 项引致) | open — 本次未打开该法全文,条号未核验 |
| — | Nedarbo socialinio draudimo įstatymas | Law on Unemployment Social Insurance | 长期工作补贴(ilgalaikio darbo išmoka)— DK 57 条 9 款、62 条 5 款引致"依法律规定的程序" | open — 本次未打开该法全文,金额与条号未核验 |
| — | Lietuvos Respublikos Vyriausybės nutarimas dėl MMA / minimalaus valandinio atlygio | Government Resolution on minimum monthly wage / hourly pay | 最低工资金额(DK 141 条 3 款授权政府批准) | open — 金额 [待官方核验] |
DK 现行整合版核验版本:有效期间 2026-06-07 至 2026-10-31,最新纳入修正案 Nr. XV-969(2026-05-21 通过,TAR 2026-05-25 公布,i. k. 2026-08785)。
二、监管机构
| 缩写 | 名称 | 职责 | 官网 |
|---|---|---|---|
| VDI | Lietuvos Respublikos valstybinė darbo inspekcija prie Socialinės apsaugos ir darbo ministerijos | 国家劳动监察局 — 依 DK 4 条监督 DK 及其他劳动法规范的执行并开展违法预防 | open |
| SADM | Lietuvos Respublikos socialinės apsaugos ir darbo ministerija | 社会保障与劳动部 — 批准示范劳动合同格式(DK 43 条 3 款)、群体解雇申报程序(DK 63 条 4 款) | open |
| Sodra | Valstybinio socialinio draudimo fondo administravimo įstaiga |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 入职前申报(DK 42 条 2 款)、离职次日申报(DK 65 条 7 款)、部分工作补贴决定(DK 48 条 3 款) | open |
| Užimtumo tarnyba | Užimtumo tarnyba prie Lietuvos Respublikos socialinės apsaugos ir darbo ministerijos | 就业服务局 — 群体解雇书面申报对象(DK 63 条 4 款) | open |
| — | Lietuvos Respublikos trišalė taryba | 三方委员会 — 最低工资建议(DK 141 条 3 款,每年 6 月 15 日前提交意见) | open |
三、其他入口
- https://e-seimas.lrs.lt/ — Seimas 法律行为登记(本次核验实际使用的官方门户)
- https://www.e-tar.lt/ — 官方法律行为登记 TAR(对自动化客户端返回 HTTP 403,本次未能打开)
- https://www.vdi.lt/ — VDI(HTTP 403)
- https://socmin.lrv.lt/ — SADM(HTTP 403)
- https://www.sodra.lt/ — Sodra(HTTP 403)
- https://eur-lex.europa.eu/ — 欧盟指令原文(DK 转化的指令清单见 e-seimas DK 页面"susiję ES teisės aktai")
四、滚动核验
- 已核验(DK 现行整合版全文,2026-08-09):试用期、双方预告期、雇主解雇法定事由、离职金、年休假、工时与加班上限、定期合同上限、书面合同必备内容、休息时间、法定节日、加班与节假日工资倍数、劳动理事会门槛与人数、小微雇主豁免、远程工作、竞业限制。
- [待官方核验]:最低月工资(MMA)与最低小时工资金额(DK 141 条 3 款授权政府决议,本次未打开决议);长期工作补贴具体金额与计算(DK 57 条 9 款引致《失业社会保险法》);DSSĮ 条号;延长年休假与附加年休假的具体天数(DK 138 条 1、2 款授权政府批准清单);缩短工时定额岗位清单(DK 112 条 4 款);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与管辖细则。
- 金额、门槛、人数默认标 [待官方核验],打开上表现行文本后再写入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