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概览
法律体系概览 — 捷克
更新日期: 2026-08-09
核验说明: 下列条号对照官方整合文本 262/2006 Sb.(zneni-20260101)
法系: 大陆法;Zákoník práce 为核心
1.1 法律渊源
欧盟法
└── Zákoník práce (zákon č. 262/2006 Sb.)
└── 政府法令(最低工资等)
└── 集体协议
└── 劳动合同 / DPP / DPČ
1.2 法典结构(官方目录)
| 部分 | 主题 | 条款范围 |
|---|---|---|
| Část 1 | 一般规定、从属劳动、反歧视 | §1–§29 |
| Část 2 | 劳动关系、合同、试用、解雇 | §30–§73a |
| Část 3 | 劳动关系外协议 DPP/DPČ | §74–§77b |
| Část 4 | 工时与休息 | §78–§100 |
| Část 5 | 职业安全 | §101–§108 |
| Část 6 | 薪酬 | §109–§150 |
| Část 9 | 年假 | §211–§223 |
官方出处: https://www.zakonyprolidi.cz/cs/2006-262
1.3 监管与司法
- 劳工社工部 MPSV:https://www.mpsv.cz/
- 劳动监察 SÚIP:https://www.suip.cz/
- 路径:okresní soud → krajský soud → Nejvyšší soud
Phase 1 ·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Phase 1: 用工规划与招聘前合规 — 捷克
更新日期: 2026-08-09
出处: ZP §1–§3, §16, §30–§32
2.1 从属劳动(§2–§3)
- 从属劳动 (závislá práce):在雇主指挥监督下、以雇主名义、按指示亲自履行,并由雇主承担费用与责任(§2)。
- 从属劳动仅能在基本劳动关系中履行:劳动关系 (pracovní poměr) 或劳动关系外协议(§3)。
- 规避从属劳动以民事合同掩盖用工 = 高风险。
2.2 基本劳动关系类型
| 类型 | 要点 | 出处 |
|---|---|---|
| 劳动关系 | 默认稳定用工 | §33 及以下 |
| DPP (dohoda o provedení práce) | 年工作量上限 300 小时/日历年 | §75 |
| DPČ (dohoda o pracovní činnosti) | 平均不得超过周工时一半 | §76 |
2.3 招聘前
- 雇主可评估资格与必要能力;仅可索取与订立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30)。
- 订立前须告知权利义务、工作与薪酬条件(§31)。
- 平等待遇与禁止歧视(§16):性别、种族、国籍、年龄、残疾、宗教、工会等。
Phase 2 · 雇佣与入职
Phase 2: 雇佣与入职 — 捷克
更新日期: 2026-08-09
3.1 书面劳动合同(§34)
合同必须书面,必备三项:
- 工作种类 (druh práce)
- 工作地点
- 入职日
各方保留一份。电子订立时雇主须发送至员工自有电子地址;员工可在交付后 7 日内书面撤回(尚未开始履行时)(§21)。
3.2 试用期(§35)
| 情形 | 上限 |
|---|---|
| 普通员工 | 4 个月 |
| 管理岗位 (vedoucí) | 8 个月 |
| 固定期限合同 | 不得超过约定期限的 一半 |
- 须最迟于劳动关系产生日书面约定。
- 试用期可因缺勤/休假等未全班工作日延长(§35 Abs.5)。
- 试用期内解除:任意理由或无理由,须书面;疾病/隔离前 14 个日历日雇主不得解除(§66)。
3.3 信息义务(§37)
合同未载明时,雇主须在劳动关系产生后 7 日内书面告知:雇主身份、工作说明、年假、试用、终止程序与通知期、工时安排、加班、休息、工资支付、集体协议、社保机关等。
3.4 固定期限(§39)
- 未书面约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固定期限最长 3 年;同一双方最多重复 2 次(含延长);累计另有规则(代职等例外)。
- 总时长上限与“严重经营原因”例外见 §39 Abs.2–4。
- 违法固定期限:员工可主张转为无固定期限(§39 Abs.5)。
Phase 3 · 在职管理
Phase 3: 在职管理 — 捷克
更新日期: 2026-08-09
4.1 标准周工时(§79)
- 一般:40 小时/周。
- 地下采矿/连续班制等:37.5 小时;两班制:38.75 小时。
4.2 加班(§93)
- 加班仅可例外进行。
- 雇主单方命令:严重经营需要;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年不超过 150 小时。
- 超过上述范围须与员工协议。
- 平均加班:在最长 26 周(集体协议可至 52 周)内平均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4.3 最低工资(§111)
- 工资或协议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计算不含加班费、节假日/夜班/艰苦环境等津贴。
- 金额由政府法令公布 — [待官方核验当期金额]。
4.4 年假(§212)
- 一般最低:4 周/日历年。
- 部分公共雇主:5 周;教育/高校学术人员:8 周。
4.5 DPP / DPČ 要点
- DPP:日历年最多 300 小时(§75)。
- DPČ:平均不超过周工时一半(§76)。
Phase 4 · 解雇与离职
Phase 4: 解雇与离职 — 捷克
更新日期: 2026-08-09
高风险: 雇主解雇理由封闭列举(§52)。
5.1 终止方式(§48)
协议 / 通知解雇 / 即时解除 / 试用期解除;固定期限另因期满终止。
5.2 雇主解雇理由(§52)— 仅限下列
a) 雇主或其部分撤销
b) 雇主或其部分搬迁
c) 因组织变更导致冗员
d) 健康原因长期不能从事原工作
e) 达到最高允许暴露
f) 不具备法定前提或不满足工作要求(绩效差须 12 个月内书面要求改正)
g) 即时解除事由,或严重违纪;较轻违纪须 6 个月内书面警告
h) 严重违反 §301a 其他义务
5.3 通知期(§50–§51)
- 解雇必须书面,雇主须事实描述理由且不得事后变更(§50)。
- 通知期一般至少 2 个月;§52 f–h 情形至少 1 个月(§51)。
- 起算:送达之日;止于对应日历日(无该日则月末)。
5.4 保护期禁止解雇(§53)
疾病/隔离、兵役、公共职务、孕产育儿假、夜班暂时不适、长期护理等期间禁止雇主解雇(有 §54 例外)。
5.5 即时解除
- 雇主(§55):故意犯罪判处自由刑(>1 年,或与工作相关 ≥6 个月)或特别严重违纪。孕产育儿期不得即时解除。
- 员工(§56):健康危险且 15 日内未获适当工作;或工资逾期 15 日未付。
5.6 离职金 odstupné(§67)
因 §52 a–c(或同因协议)终止时,至少:
| 服务年限 | 最低离职金 |
|---|---|
| <1 年 | 1× 平均月收入 |
| ≥1 且 <2 年 | 2× |
| ≥2 年 | 3× |
因 §52 e(最高暴露)终止:至少 12× 平均月收入。
5.7 固定期限与试用
- 期满继续工作且雇主知情 → 视为无固定期限(§65)。
- 试用期解除见 §66。
Phase 5 · 特殊用工
Phase 5: 特殊用工 — 捷克
更新日期: 2026-08-09
6.1 DPP / DPČ
见 §74–§77b;误用协议规避劳动关系是监察重点。
6.2 临时调派 (dočasné přidělení) §43a
- 最早入职 6 个月后可书面协议调往其他雇主。
- 不得收取中介费(成本补偿除外)。
- 工作与薪酬条件不得差于接收方可比员工。
6.3 集体裁员
§62–§64 信息咨询与通知义务;组织变更裁员亦适用。
6.4 外国人
外国人劳动关系因居留/就业许可撤销或期满而终止(§48 Abs.3)。
附录 · 法规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捷克劳动用工法律法规 — 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整理日期: 2026-08-09 对齐德国《法规链接与监管机构核查表》
一、国家核心法律
| 缩写 | 本地名称 | 英文名称 | 主题 | 官方入口 |
|---|---|---|---|---|
| ZP | Zákoník práce (zákon č. 262/2006 Sb.) | Labour Code | 劳动法典 | open |
二、监管机构
| 缩写 | 名称 | 职责 | 官网 |
|---|---|---|---|
| MPSV | Ministerstvo práce a sociálních věcí | 劳工社工部 | open |
| SÚIP | Státní úřad inspekce práce | 劳动监察 | open |
三、其他入口
四、滚动核验
最低工资、工时、年假、解雇参数 — 打开上表现行文本后再写入数字。金额默认 [待官方核验]。

